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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中共沂源县委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2004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环境,引进优秀人才,为实现“跨越发展,富民兴源”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要立足我县紧缺、当前急需,更要考虑适当储备、长远发展。重点对象包括: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我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年龄在35岁以下并具有中级职称、我县急缺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
    (三)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企业急需的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或在技术、管理、业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 贯彻“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人尽其才、形式多样,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县建设:
    (一)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我县工作。
    (二)可以创办、领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
    (三)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
    (四)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四条 到我县工作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高层次急需人才,允许其在县内事业单位自由选择工作岗位,不受编制限制。县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岗位,供各级各部门引进急需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生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择优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急需人才,要对口安置,做到人尽其才。
    (二)生活补助:对用人单位急需的博士后、博士、硕士学位人才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2000元、5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五年,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住房:由县建设部门统筹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作为引进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和事业单位引进本科层次急需人才的备用房,供人才租住或购买。对单位急需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学位人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对引进的我县急缺专业硕士学位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发给2万元购房补贴和1万元安家补贴。同时,对企业引进的本科层次急需人才,用人单位也应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的标准,发给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引进的人才或供人才租用。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或自建住房,县城建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购房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四)工资待遇:引进人才的工资报酬可根据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制、期权制等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形式。
    (五)身份、户口及档案:引进人才愿意落户的,本人及家属、子女都可在沂源落户,同时允许就业地与落户地相分离。凡我县紧缺的人才调动有困难,采取辞职、离职来我县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县人事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县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或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确定原有身份、学历,工龄连续计算,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保险费用。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照顾。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我县的人才,工作满一年的,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正式调入的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引进的人才可低职高聘。
    (七)配偶及子女:引进人才的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引进的人才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我县,均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
    (八)其它:鼓励企事业单位为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配备工作用车。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
    第五条 引进人才带成果、项目或产品来我县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应当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 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制度,负责协调全县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高层次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考察疗养、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把人才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政府按照每引进一名博士以上人才5000元、硕士及高级职称人才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人才引进基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资助、提供生活补贴及引才奖励、各类优秀人才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沂源县委组织部和沂源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发文时间: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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