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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文件
源政发[2000]67号
沂源县人事代理工作试行意见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社会化的有效管理措施。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使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人事部 门的要求和《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人事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人事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事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才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县人才资源开发的实 际,加快拓展人事代理业务,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以促进我县人才资源的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
人事代理的范围:一是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 二是自愿委托的企事业单位; 三是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是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及经批准辞职、辞退的人员等。
三、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改革方案,及时通报国家及地方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人才资源开发的信息。
(二)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负责代管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手续;负责代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申报手续;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五)代理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业务。
(六)其他需要为单位代理的内容和以求职就业为主体的个人代理服务项目。
(七)其他与人事代理有关的事项。
四、人事代理的方式
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
五、人事代理工作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需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 属个人委托的, 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聘用、解聘、辞职证明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一般情况下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移交档案。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予办理。
(四)预交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
(五)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六)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后,委托单位需在十五日内书面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办理。
(七)委托单位要定期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档备查。
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正定级申报手续。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0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