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发[1998]14号
各区县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淄政发[1997]197号),积极推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局制定的《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市政府发布的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
淄博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更新、补缺、拓宽、深化知识、加快智力开发的教育,包括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进行了严格考核(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教育。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可采用进修班、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座、考察、函授、刊授和电化教学及自学等多种形式实施。
二、省属以上驻淄单位,凡主管部门已颁布继续教育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未颁布规定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我方人员,可参照《规定》和《细则》执行。
三、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这项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明确主管机构和分管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各区县要根据《规定》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
制定教育规划时,要同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时间以五年为一周期。规划的内容包括: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分析、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与主要任务,以及实现规划的主要措施等。
五、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拟定各级职务岗位知识能力的规范,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和科目指南,提出考试考核办法,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付诸实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是晋升(报考)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用学分进行考核,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凡按规定权限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有计划开展的培训、进修、学术讲座或自修,经考核、考试证明合格;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科技成果;在学术会议上获奖的交流论文;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2、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或科目指南所列范围内的培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均按实际学习日计算学时,一般每日5学时,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举办的各种学术、技术讲座,其参加人员可按实际听课数,凭有关证明折算学分。
4、按有关规定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按考察报告或总结,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为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为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为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为30学分;四个月以上计为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计为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两个月增计5学分。
5、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
县级成果 10—15学分
地市级成果 15—20学分
省部级成果 20—25学分
国家级成果 25—30学分
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鉴定的,只记最高学分。
6、学术、技术论文在市地级刊物上发表计5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计10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计15学分;在国际级刊物上的发表计25。学术、技术论文在地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计1—3学分;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计4—8学分;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计6—12学分;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计8—18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只记最高学分。
7、论译专著由地市级出版采用的计15—20学分;省部级出版采用的计20—30学分;国际级出版采用的计30—40学分。
合著者,根据每人工作量按上述比例计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进修时间,可以当年内一次完成,也可以二、三年合并集中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报考)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任职期限和学制年限内视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七、为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今后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续聘提供依据,从九八年开始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证书发放、使用管理和登记审核办法如下:
1、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厅提供的样本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发放,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册。
2、证书须由发证单位加盖钢印或公章,同时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备案后发放使用,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证书使用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致。若有损坏或遗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3、证书登记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登记部门或单位签证。主管部门或单位在签证的同时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签证须由签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盖章。
4、证书登记要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分折算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清楚,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签证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证书审核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具有助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审核;具有员级和未取得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审核。具体审核办法为:凡属成果、论文著作类,每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考)前集中审核一次;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可在教育结束后及时办理登记审核手续,未经审核的学分不予承认。
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一九九八年开始使用。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后到发证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凭有关证明予以补登。
九、各区县、市直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1998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