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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工作聘用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1995]4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教委、粮食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工作聘用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山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工作聘用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鲁政发〔1995〕1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民营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鲁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从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引进人才),不愿迁移户口的,可以办理《工作聘用证》。

  第三条 《工作聘用证》使用期限为1至5年。一次期满需延期的,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发证机构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第四条 办理《工作聘用证》的引进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二)因工作特别需要、具有助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5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岁;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办理《工作聘用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工作聘用证审批表》一式4份;

  (三)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副本;

  (四)引进人才职称或学历证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工作聘用证》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核发。驻济南市区省属、部属单位的,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市(地)、县所属单位及上级驻在单位的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给。

  第七条 引进人才领取《工作聘用证》的,凭居民身份证、《工作聘用证》、《工作聘用证审批表》到寄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引进人才办理了《工作聘用证》和暂住户口登记的,聘用期间的粮油供应、随带子女入学等,与当地常住城镇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进人才领取《工作聘用证》的,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引进人才领取《工作聘用证》的,其人事档案由发证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工作聘用证》由本人携带,有效期满自然失效,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缴发证机构,公安、粮食部门凭发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和临时粮食供应关系。

  第十二条 《工作聘用证审批表》、《工作聘用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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